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徐春豪 时间:2022-12-14 点击数: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各类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招标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60 万元(含60 万元)以上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项目;未达到上述金额项目简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验收组织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部门、供应商全程配合验收工作开展。
第八条 履约验收工作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按以下程序及标准组织验收:
(一)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直接成立验收小组自行验收。
(二)限额以上项目,项目所需货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由立项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编在岗人员三人以上)、邀请纪委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按照招标文件,通过清点数量、出厂查验、试用等方式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填写《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附件一)。项目完成后,立项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初验单和书面正式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启动正式验收工作。
第九条 验收人员根据以下情形配置:
(一) 限额以上项目正式验收,由校纪委1人监督验收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1人、校财务处1人、立项部门(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部门资产管理员、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等不少于3人参加)等参与验收。
(二)限额以下项目立项部门须成立不少于3名在编在岗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
(三)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验收小组人员配置;校内不具备内部组织验收条件的项目,立项部门须在验收申请中表明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劳务费等费用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评审报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验收工作步骤为:
(一)归集验收材料。验收工作开始前组织归集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等验收工作所需书面材料。
(二)实施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填写《招标采购项目正式验收单》(附件二),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正式验收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及项目有关部门存档。
(四)验收结果公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采购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五)验收资料归档。招标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将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该招标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验收意见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须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异常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改变。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的,验收前项目立项部门向正式验收小组出具情况说明,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由供货方原因重新组织验收的,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五条 重新组织验收所供货物仍不合格的项目,按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验收纪律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影响履约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立项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初验和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因项目立项部门原因导致验收延期,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三)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
(四)验收小组成员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招标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履行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附件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一
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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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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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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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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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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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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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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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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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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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比对情况(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 |
履约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是否规范、是否按期完成) |
试用抽检情况(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
初步验收结论: |
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
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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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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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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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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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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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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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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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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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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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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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企业确认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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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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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企业意见(盖章) |
学校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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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正式验收单需正反打印;2.正式验收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处及项目相关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