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徐春豪 时间:2022-12-14 点击数: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各类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招标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第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60 万元(含60 万元)以上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项目;未达到上述金额项目简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1. 验收组织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部门、供应商全程配合验收工作开展。

    第八条 履约验收工作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按以下程序及标准组织验收

    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立项部门直接成立验收小组自行验收。

    (二)限额以上项目,项目所需货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由立项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编在岗人员三人以上)、邀请纪委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按照招标文件,通过清点数量、出厂查验、试用等方式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填写《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附件。项目完成后,立项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初验单和书面正式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启动正式验收工作。

    第九条 验收人员根据以下情形配置:

    (一) 限额以上项目正式验收,由校纪委1人监督验收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1人、校财务处1人、立项部门(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部门资产管理员、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等不少于3人参加)等参与验收。

    (二)限额以下项目立项部门须成立不少于3名在编在岗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

    (三)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验收小组人员配置;校内不具备内部组织验收条件的项目,立项部门须在验收申请中表明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相关人员劳务费等费用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评审报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验收工作步骤为:

    (一)归集验收材料。验收工作开始前组织归集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合同等验收工作所需书面材料。

    )实施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填写《招标采购项目正式验收单》(附件),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正式验收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及项目有关部门存档。

    )验收结果公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在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采购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验收资料归档。招标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将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该招标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验收意见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须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异常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改变。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的,验收前项目立项部门向正式验收小组出具情况说明,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由供货方原因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五条 重新组织验收所供货物仍不合格的项目,按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验收纪律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影响履约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立项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初验和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因项目立项部门原因导致验收延期,造成检修、更换、退货、索赔等损失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履约验收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下与供应商进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验收交易;

    (三)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收受任何财物;

    (四)验收小组成员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招标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履行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附件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一

    招标采购项目初验单

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部门

项目使用部门

供应商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到货比对情况(是否与合同清单一致)

履约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是否规范、是否按期完成)

试用抽检情况(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初步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组长签名:

 

 

附件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

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存在问题


验收结论

国有资产管理处

验收小组人员:

纪  委

财务处

申请验收企业确认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盖章)

申请验收企业意见(盖章)

学校意见(盖章)

注:1.正式验收单需正反打印;2.正式验收单一式五份,分别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及项目相关部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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